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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需遵守的“八不能”
执勤权限的“三个不能”
    即对可疑之人不能审;对犯法之人不能扣押;对警械器具不能使用。
    1、对可疑之人不能审。保安人员的权限,是安全防范,制止非法侵害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与一般公民差别不大,在执行任务过程中,只有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的权利。
    因此,保安人员在执勤时,对可疑人员只能盘问,不能审讯。如在盘问中发现疑点,应把可疑人员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,移交给人民警察处理。
    2、对违法之人不能扣押。扣押与审讯一样,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法律手段。法律没有赋予保安人员执法权,故保安人员不能行使扣押权。再说是否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,由法院裁定,保安人员无权判定。即在无罪还是有罪不清楚之前,违纪或违法人员还是公民,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。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因此保安人员在执勤中,不允许扣押客户单位内的违纪人员。即使在执勤中抓获的小偷,也无权关押,应及时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处置。
    3、对警械器具不能使用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,而保安公司不是执法机关,保安人员不得配备和使用警械器具。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,可根据需要只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。
因此,在执行一般任务时,保安人员不能使用警械器具,如执行押运任务时,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,经严格审批后,才可装备。
    保安职责的“三个不能”
    即对违法之命不能服从;对违禁之物不能押运;对从事违法之人不能保护。
    1、对违法之命不能服从。保安人员是受保安服务公司委派,根据合同内容,到客户单位做好人、财、物的安全防范工作,而不是为客户单位的老总助长威风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七条中规定:“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因此,保安人员不能服从,不能因为客户单位老总的一时冲动而做违法之事,只能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,充分运用“宜散不宜聚、宜解不宜结、宜顺不宜激、宜冷不宜热”的对策,协助老总,平息争吵,化解矛盾,维护生产秩序,以赢得客户单位的好评。
    2、对违禁之物不能押运。随着经济的增长,目前大多数生产者、经营者从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目的出发,委托保安公司承担押运业务。保安押运业务是对合法生产者、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提供的运输押运服务,对于从事走私、投机倒把、贩运毒品等各种犯罪活动,不能提供押运保安服务,保安人员对押运的货物,需要严格检查,如发现违禁货物,应拒绝押运,并阻止其违法行为,阻止无效,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,这是保安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。
    3、对从事违法之人不能保护。提供人身安全服务,保护有贡献的企业家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主要是根据企业家、合法经营者的雇请,保安公司派出保安人员在其出差或外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等,保护其人身安全,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从事违法活动的人,不能保护,而应予以制止其违法活动。如某客户单位老总,带保安人员到某一娱乐场所从事赌博活动,而让保安人员在外守护,老总虽是合法经营者,但如果干了违法之事,保安人员不应保护,而应履行职责,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打击,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。
职业规范的“两个不能”
    即对违法的事不能参与;对正当防卫界限不能超越。
    1、对违法的事不能参与。保安是一项特殊的职业,保安队伍是一支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,与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。因此,对保安人员有严格的政审,有严格的政治要求、纪律要求,对仪容风纪要求严格,如不准留大包头,不准袖手、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、裤袋,不准嬉笑打闹,不准携带禁品、不准赌博等。
    为此保安人员要维护自己的形象,维护保安服务业的形象,不能参与违法之事。  
    2、对正当防卫的界限不能超越。保安人员在执勤时,为了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确保守护目标不受侵害,或为了自身的安全,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。但保安人员不能滥用或超越正当防卫的权利,更不能以正当防卫作幌子,去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。